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前《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维度有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有些制度过于原则,实践后引发争议,因此条例有必要修改完善。
那么,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1.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主动公开信息增至15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这些情形有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顽疾”,比如教育信息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咨询电话、义务教育阶段划片信息、招生人数等,都是公众普遍关心的民生信息。
同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 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同时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
删除现行《条例》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5. 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6.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7. 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在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为了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